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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壮大我区新能源汽车产业,推动我区传统汽车产业转型升级,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氛围,加快产业集聚园区建设,打造新能源汽车产业成为我区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进而抢占未来产业发展和竞争制高点,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能源汽车产业,是指从事新能源汽车整车、核心零部件及其生产设备、检测试验仪器、新能源供应设备等产品生产及关键技术研发的行业。
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是指新能源汽车的动力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及其关键零部件。
检测试验仪器是指新能源汽车的动力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的检测试验装置。
新能源供应设备是指新能源汽车直流充电设备,氢燃料生产、储存、加注等设备及其关键部件。
第三条 我区设立南海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由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并申请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
(一)在南海区新设立的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区内现有从事新能源汽车产业新增投资或实施转型从事新能源汽车产业的生产企业。
(二)引导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向广东新能源汽车核心部件产业基地核心区(丹灶)集聚发展。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四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南海区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对符合扶持范围新设立的、区内现有从事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新增投资的或区内现有非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实施转型的,承诺在区内从事新能源汽车产业生产、研发经营活动和纳税,并形成实际投资的前100家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总投资(不含地价,以投资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投资并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准,下同)4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奖励前10家)
(二)总投资2000万元—4000万元(不含)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奖励前20家)
(三)总投资1000万元—2000万元(不含)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奖励前30家)
(四)总投资300万元—1000万元(不含)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奖励前40家)
(五)对区内现有专业从事新能源汽车产业或者实施转型从事新能源汽车产业的生产企业实际新增的投资额达到相应规模,经认定后,参照本条措施给予扶持。
第五条 财政贡献奖励。对2017年1月1日前在南海区内登记注册的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2017—2019年3年分别按企业对南海区地方财政新增贡献额度的100%、100%、50%比例标准对企业进行奖励;对2017年1月1日后在南海区内登记注册,并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投产的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自投产当月起前3年分别按企业对南海区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100%、100%、50%比例标准对企业进行奖励。
第六条 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集聚发展,给予新进驻广东新能源汽车核心部件产业基地核心区(丹灶)前50家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租金补贴。
(一)2017年1月1日后进驻,并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租用厂房或自建厂房的,按其实际租用或自建厂房面积(用于非生产性的面积不能超过总面积的30%)前三年分别按每平方米15元/月、10元/月、8元/月的标准(每家企业补贴上限不超过3000平方米)给予企业租金补贴(若企业实际租金低于该标准的,按企业实际租金给予补贴)。
(二)2017年1月1日后进驻,并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租用商业用房(含都市型产业载体)的,按其实际租用面积前3年分别按每平方米20元/月、15元/月、10元/月的标准(每家企业补贴上限不超过1000平方米)给予企业租金补贴(若企业实际租金低于该标准的,按企业实际租金给予补贴)。
(三)2017年1月1日前进驻的,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租用厂房或自建厂房、租用商业用房,经认定后,参照本条措施给予扶持。
第七条 鼓励新能源汽车产业总部企业落户或进驻南海区。
(一)区内外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在南海区设立总部企业或区外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将总部企业的注册地迁入南海区并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承诺在区内从事新能源汽车产业生产、研发经营活动和纳税3年及以上,并形成实际投资的,按迁入后的第一个年度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10000万元及以上的条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
(二)区内上市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在南海区设立总部企业或区外上市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将总部企业的注册地迁入南海区并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承诺在区内从事新能源汽车产业生产、研发经营活动和纳税,并形成实际投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第八条 鼓励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申报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相关的各类产业科技创新项目、产学研共性技术、产业化项目等专项,对获得省级及以上财政补贴支持的项目,按国家或省的支持金额给予1∶1的配套补贴(上级有明确要求区级财政配套比例的,以从高不从低的原则进行配套)。单个项目区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各级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申报项目投资额的70%。如按标准计算各级财政补贴总额超过申报项目投资额的70%,则按申报项目投资额的70%扣除国家、省的补贴金额后计算区级财政补贴金额。
第九条 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孵化器、产业载体建设、优质企业上市、企业自主创新和品牌推进、企业人才引进、招商引资奖励等等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相关的扶持政策,按照我区相关的政策执行。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及审批
第十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扶持政策的审核流程:
(一)资格初审。由镇(街道)经济促进局和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依照本办法对企业的扶持资格进行初审。
(二)项目申报。符合扶持资格的企业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产、公司注册的第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或上级部门专项资金下达文件后,按要求组织申报材料。
(三)专家评审。镇(街道)经济促进局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后报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由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公示。由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在其网站上公示。公示期间接到相关举报和质疑的,由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报区政府审批。
(五)申请拨款。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向区财政局申请拨款。
第十一条 申请本办法第九条扶持政策的,按区相关扶持办法申请。
第四章 资金拨付及使用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根据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的拨款申请后向企业所在镇(街道)划拨资金。
第十三条 企业所在镇(街道)按要求将区级扶持资金和镇(街道)配套的扶持资金统一划拨到用款企业。
第十四条 用款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严格按照扶持资金的内容和范围使用,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中止或撤销的项目,由用款企业向所在镇(街道)经济促进局提出申请,报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审核。对于中止或撤销的项目,由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将剩余资金按原出资渠道分别上缴区、镇(街道)财政。
第五章 资金管理及绩效评估
第十六条 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各镇(街道)经济促进局等部门要按管理权限分层次、有重点对扶持资金的申请、使用和验收进行监管,并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和风险控制联动机制。
第十七条 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和镇(街道)经济促进局对用款企业使用扶持资金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
第十八条 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在扶持资金划拨到用款企业第二年的1月份,组织用款企业进行绩效评估。
第十九条 用款企业如有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挥霍浪费扶持资金、未履行承诺等行为的,由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和镇(街道)经济促进局追回资金,依法追究其责任,3年内停止其申报扶持资金资格。
第二十条 对企业在申请、使用扶持资金中所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新设企业若符合南海区其他扶持政策的同类扶持条件,按照“不重复”的原则,只享受一次扶持资金的扶持政策,不重复扶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由区、镇(街道)各负担50%,其中涉及区级部分均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中支出。
第二十三条 各镇(街道)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扶持办法。丹灶镇以外的各镇(街道)规划建设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并经区政府同意,可参照第五条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办法到期后,第五条和第六条中涉及连续奖励/补贴条款延续至奖励/补贴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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