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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稳企“十五条”(支持防疫物质进口)政策的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佛山市南海区大数据产业协会 | 作者:NHbigdata | 发布时间 :2020-03-02 | 361 次浏览 | 分享到:
政策指引

佛山市南海区关于落实南海稳企“十五条”(支持防疫物质进口)政策的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南海区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积极应对疫情、实现稳定发展,南海区政府出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稳定发展十五条政策意见的通知》(南府办函〔2020〕12号,以下简称“稳企十五条”)文件精神,针对其中“支持防疫物质进口”中涉及海关的相关措施,佛山海关驻南海办事处从保障防控物资应急通关、帮助企业稳定生产经营、优化南海口岸营商环境三个方面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政策实施细则

(一)全力保障防控物资应急通关。

1.出台《南海海关疫情防控物资进口通关及免税手续办理指引》,在南海6个口岸、1个对外业务办理大厅设立疫情防控进口物资、民生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综合运用两步申报、提前申报、担保放行等作业模式,实现疫情防控物资通关零延时,特殊情况可先登记,再补办相关手续,全力保障防控物资顺畅通关。

2.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企业捐赠或被征用的保税货物,海关凭企业申请,在登记货物品名、数量、捐赠(征用)单位等基本信息后加快放行,可先登记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用于防控疫情的涉证医用物资(限于非首次进口的药品),可凭相关药监局证明先予放行,证件后补,做到即到即提零延时。

 3.对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进口捐赠物资,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凭受赠人或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货物,后补《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4.对于疫情期间以跨境电商方式进口防控防疫所需的口罩、防护服等物资,实行“四个第一时间”通关措施:安排人员第一时间审单,第一时间查验,第一时间放行;对于需要身份验核的,第一时间电话通知验核,确保相关物资于申报运抵后,1小时内通关放行。

5.通过提供进口数据等支持,会同区经促局共同做好对疫情期间以一般贸易、跨境电商方式进口防控防疫所需的口罩、防护服等物资的企业,按不超过其进口额的10%给予支持。

二、帮助企业稳定生产经营。

6.全面深入推行海关注册、变更、注销等业务“零接触、网上办”,对因进口疫情防控物资需要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海关予以优先办理,应用注册登记无纸化系统,实现企业注册登记业务全流程无纸化快速办理;实施企业报关差错复核网上申请,海关压缩审批时间至3个工作日;对进出口企业提交年审报告给予适当的延期;对于仍需企业现场提交纸本申请材料的,允许通过邮寄方式或电子文档等灵活形式发送主管海关先行办理,相关纸本材料后续补交;创新外勤作业工作方式,探索实施远程视频、电子数据传输等形式开展作业,除需排查重大风险以外的作业,合理调整对关区企业“双随机”常规稽查计划,应用“广州海关线上信息核对(APP)”等科技手段,降低实地核查频次,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7.快速审核生产型高级认证企业适用免除担保资格申请。对于涉及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运输、报关企业,提出培育认证需求的,抽调骨干采取灵活方式及时开展认证,尽快引导企业成为AEO企业适用通关便利措施。对获得资格企业即时开通权限,适用通关货物免除税款担保便利措施。除总署明确的情形外,对于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运输、报关的高级认证和一般认证企业均不启动重新认证。

8.免收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担保,企业在办理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手续时,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必须收取担保的之外,对于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加工贸易手册延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办理异地加工贸易手续的,以及涉嫌违规被海关立案调查案件尚未审结的,海关原则上不要求企业提供担保。延长加工贸易相关业务办理时限,辖区加工贸易企业按照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延迟复工,企业向海关说明情况后,海关先行为企业办理手(账)册延期手续,确保企业进出口通关不受影响;引导企业采用内销集中纳税方式先内销货物,于次月15日前办理内销征税手续;加工贸易手(账)册项下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海关可延期办理相关手续。

三、优化南海口岸营商环境。

9.鉴于疫情特殊时期,延长汇总征税缴款期限和有关滞纳金、滞报金事宜,2020年1月份申报的汇总征税,缴税可延长至 2月24日前完成;对于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2月3日至各地政府公布的复工日期前内的税款缴款书,可顺延至复工之日后15日内缴纳税款,期间不计算滞纳金。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进口货物的滞报金,起征点顺延至各地政府公布的复工日期,即停工期间不计算进口滞报金。

10.继续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负政策,推进多边贸易体制下各项优惠贸易安排的实施,切实降低企业负担;加大向企业宣传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两步申报及广州海关通关便利措施的力度,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自报自缴”、“汇总征税”、“多元化担保”等改革;结合企业诉求,在价格、原产地、归类和减免税政策方面提供个性化服务,打通政策到位的“最后一公里”。

以上措施适用时间视疫情防控需要再作相应调整。措施已经明确执行期的,按已规定的期限执行。上级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我办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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