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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海稳企十五条第七项——“延缴社会保险费”
【政策】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解读:根据国务院2020年2月18日常务会议精神, 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 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
广东省政府相关部门近期将出台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具体实施政策,税务机关已经在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中提醒用人单位暂不缴费,待政策明确后再申报缴费。
同时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关于南海稳企十五条第九项——“延期缴纳税款”
【政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申请延期申报。
解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请延期申报的,应当在申请延期的申报期限之内向税务机关 提出申请,经核准延期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提醒:国家税务总局已将2020年2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8日,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到2020年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 最迟在政府宣布疫情防控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
【政策】纳税人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可依法申请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
关于南海稳企十五条第十项——“减免中小企业部分税费”
【政策】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以及列入名单制管理的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读: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2020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列入名单制管理的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同时,对于2020年免租金两个月以上的企业,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
关于南海稳企十五条第十一项——捐赠支出税前扣除
【政策】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区级(含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读:除税法规定的捐赠扣除外,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国家最新实施的支持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产相关优惠政策
●支持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保障税收政策
【政策】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读: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解读: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解读:自2020年1月1日起,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切实保障防疫企业发票供应。
解读: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支持抗疫医护人员和个人防疫以及鼓励社会抗疫捐赠
【政策】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解读:自2020年1月1日起,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解读: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 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支持物资供应以及复产复工相优惠政策
【政策】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解读: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解读: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政策】切实减轻定期定额户的税收负担。
解读:结合实际调整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税款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定额;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如因受疫情影响而停业的,可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政策】提供发票免费邮寄服务。
解读:2020年2月期间,纳税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粤税通”小程序以及广东税务APP等线上渠道申领空白发票或申请代开发票 均可享受免费邮寄服务。
【政策】切实维护受疫情影响导致逾期申报的纳税人权益。
解读:对受疫情影响到2020年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者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最迟在政府宣布疫情防控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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