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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区促进安全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来源:佛山市南海区大数据产业协会 | 作者:NHbigdata | 发布时间 :2020-03-02 | 219 次浏览 | 分享到:
政策指引

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安全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应急管理部 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加快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安全〔2018〕111号),安全产业是国家重点支持的战略产业,目标到2025年,安全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部分领域产品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为贯彻落实四部委指导意见的目标任务,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的战略部署,把握《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行动计划和我区建设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等发展机遇,不断提升我区安全产业等各专业领域的科技创新和行业应用能力,引入产业标杆,培育产业集群,全力支持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南海)智能安全产业园,打造安全产业南海品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宗旨

培育安全产业体系,打造安全产业成为我区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抢占产业未来和竞争发展制高点。

二、扶持对象

(一)本办法所指的安全产业是指智慧安防(包括消防安全、建筑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救援、城市安防)、智能工业安全防控产品(包括生产安全智能装备、电气安全产品)、车辆专用安全装备(包括车辆被动安全产品、车辆主动安全产品)、新型安全材料(包括消防安全材料、个人防护材料、其他类安全材料)、信息安全(包括互联网安全、工程信息安全、大数据、云计算安全)、安全服务(包括安全评估、安全培训、安全产业投融资服务)等安全产业产品及其应用技术研发、装备制造、软件服务、产品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孵化器等关联产业。

(二)本办法扶持和奖励的对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场所、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均在佛山市南海区的企业(下称本地企业),主营安全产业的企业及关联的装备制造企业、研发机构、检测中心、服务平台、孵化器等,包括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依法在南海进行法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安全产业领域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

三、落地扶持奖励

(一)在我区新投资建设的信息安全类和安全服务类等信息服务类企业,有一个以上发明专利或者六个以上实用新型专利的,经申请审批通过,按其投资额(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额及其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价款)的一定比例(或定额)在项目建成投产后予以奖励。具体如下:

1.投资1亿元(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等值外币,下同)的,按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单个企业项目最高奖励上限为人民币2000万元。

2.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按投资额的3%予以奖励。

3.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人民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4.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3000万元(不含)人民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固定资产指项目投产时账面反映,包括:新购置的生产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合法的在建房屋和建筑物等。上述资产价值由专业机构评估确认。投产之后形成的固定资产不予计算(下同)。

第2章在我区新投资建设的智慧安防类、智能工业安全防控产品生产类、车辆专用安全装备生产类和新型安全材料生产类等生产制造类企业,经申请审批通过,按其投资额(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额及其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价款)的一定比例(或定额)在项目建成投产后予以奖励。具体如下:

1.投资5亿元(含5亿元)人民币—10亿元(含10亿元)人民币的(或等值外币,下同)的,按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单个企业项目最高奖励上限为3000万元。

2.投资3亿元(含3亿元)—5亿元人民币的,按投资额的3%予以奖励。

3.投资1亿元(含1亿元)—3亿元人民币的,按投资额的2%予以奖励。

4.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1亿元人民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投资额超10亿元、世界500强投资的重点项目及国内外优质产业龙头项目,具体奖励金额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三)对在粤港澳大湾区(南海)智能安全产业园内新租用办公场所、厂房,并且从事安全产业及相关技术服务等企业,按其实际租用办公场所、厂房的建筑面积给予企业租金补贴,前三年租金依次按12元/平方米/月、10元/平方米/月、8元/平方米/月进行补贴,补贴面积上限5000平方米。

四、经营奖励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款扶持对象的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之日或工商登记地迁入之日起,给予前两年企业对财政贡献中区级分成部分100%补贴,后三年企业对财政贡献中区级分成部分50%补贴。

(二)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款扶持对象的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的,奖励100万元;销售收入2—5(不含)亿元的,奖励200万元;销售收入5—10(不含)亿元的,奖励300万元;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的,奖励500万元。销售收入为本办法有效期内累计销售收入,此奖励只能申请一次,不得重复申请。

五、自主创新奖励

(一)对于符合本办法的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取得列装资质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于进驻粤港澳大湾区(南海)智能安全产业园,并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获得有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按《佛山市南海区推进发明专利工作扶持办法(修订)》(南府〔2015〕40号)中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六、其他类奖励

(一)奖励对象为我区安全产业招商引资的中介机构。奖励标准参照《佛山市南海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南府〔2018〕46号)。

(二)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研发机构、公共服务平台、示范中心及粤港澳大湾区(南海)智能安全产业园核心区的扶持,相关扶持根据《佛山市南海区科技创新平台发展扶持办法》(南府〔2017〕18号)政策标准执行。

七、扶持申请 

(一)申请程序:

1.申请项目奖励扶持的企业,必须在项目投产前提交项目申请书,经属地镇(街道)和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审批同意备案,方可在项目投产或投资额全部投完后申请相关扶持和奖励。

2.申请流程。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属地镇(街道)初审→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审核→区政府审批。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以及其他用于说明申报奖项的证明文件、资料; 

3.申请经营奖励涉及到财政贡献和销售收入的,由企业提供当年度审计报告和税务部门的证明材料;申请列装资质奖励的,提供取得列装资质的证明材料;涉及租金补贴的,提供租赁合同书和租金完税发票;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和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供审计报告、出让合同和完税发票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提供原件复核。 

4.申请本办法引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奖励的,以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所要求申请材料为准,并向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口解释部门申请。

八、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财政局、各镇(街道)经济促进局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对扶持项目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申报企业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和挪用扶持资金、未履行承诺等行为的,由相应镇(街道)负责追回资金,依法追究其责任,3年内禁止其申报本实施细则各项扶持资金。

(二)资金应用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区财政、审计、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等相关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以及配合做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近三年来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一律不得申报。

九、附则

(一)本办法未列的特别项目及其他事宜,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报区政府研究确定;已获得“一企一策”重大项目扶持办法的企业不再享受本办法中的相关扶持政策,“一企一策”政策有明确注明的除外。

(二)若符合南海区其他扶持政策的同类扶持条件,按照“不重复”的原则,只享受一次扶持资金的扶持政策,不重复扶持;同一企业符合本区多项政策条款或性质相似条款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三)本办法各项扶持奖励资金,除涉及税收留成按照工商税收分成比例由区镇共担外,其余奖励50%由区负担、50%由项目所在镇(街道)负担。

(四)已申请此办法扶持政策的企业,未经南海区人民政府同意,在政策享受期内及后十年不得将公司注册地址迁出南海区。若违反此条的,政府部门有权收回所给予的全部扶持奖励。

(五)本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负责解释。

(六)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申请并获批准的项目,在本办法到期后,涉及连续扶持或奖励措施延续至扶持或奖励完毕。

附件: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安全产业发展扶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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