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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9日,佛山发布《关于加强金融服务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十五条政策,从四方面入手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意见》由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佛山监管分局联合印发,旨在落实“佛山十条”和全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相关指导意见。
《意见》提出大力满足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需求,对列入名单制管理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并落实财政贴息。同时,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展期或续贷,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对因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企业,保险机构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佛山还将引导银行机构降低贷款利率,金融租赁公司减收租金利息,政府性担保公司和担保基金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各项政策性金融工具也将在原费率基础上降低20%~50%。此外,佛山将充分运用线上融资对接平台提高企业融资效率。
以下是《意见》全文:
《关于加强金融服务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各项部署,做好《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十条政策意见的通知》(佛府办电〔2020〕10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佛府电〔2020〕1号)在金融领域的组织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点满足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需求
(一)对列入名单制管理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按照《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及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管理相关要求,落实财政部关于按照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的政策,对列入名单制管理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确保列入名单制管理的重点企业的贷款利率成本低于1.6%。
(二)银行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三)列入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名单内的上市公司确需市、区通济基金参与纾困的,可予以大力支持。
二、做好疫情受困企业金融服务工作
(四)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五)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同时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六)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七)对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企业,保险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三、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八)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防控疫情重点领域和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确保疫情期间内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上年同期融资成本。
(九)对在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鼓励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提供医疗设备租赁优惠金融服务。
(十)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新增融资担保费率不超过1%。鼓励民营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市融资担保基金应降低再担保费率50%,相关合作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应降低担保费50%以上,政府对合作机构该部分业务原应收取的担保费实行50%的政策性补助。同时,对100万元及以下符合条件的贷款担保项目实行免收再担保费。
(十一)因疫情或假期延长造成银行贷款逾期在30日之内的企业,可享受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扶持;资金使用费率由每日0.15‰下调至不超过0.1‰。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资金使用期限可由10个工作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十二)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合作保险机构应将保险综合费率上限由3%下调至2.4%。生产销售防疫产品或提供防疫服务但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也纳入扶持范围。
(十三)与债券融资风险缓释基金合作的信用增进机构应将其担保费率(保险费率)上限由2.5%下调至1.5%。
四、有效提高企业融资效率
(十四)强化“佛山通·企业融资快线”与粤信融、中小融平台的功能协同,为企业融资提供便捷通道和贴息、风险补偿服务,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压力增大的问题。
(十五)各政策金融工具的管理平台或管理人应对生产销售防疫产品或提供防疫服务等企业开通绿色审批通道,优先保障其资金需求本意见中涉及的资金申报均通过佛山市扶持通平台申报。
本意见中涉及的资金申报均通过佛山市扶持通平台申报。
本意见执行期为疫情防控期,解除时间另行通知,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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